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委托代理人:胡晓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营养费共计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30日4时,董某驾驶冀J×××××、冀T×××××号车沿廊涿高速廊坊方向行驶至21KM+271M处时,与王宝东驾驶的冀R×××××号车追尾相撞后,冀R×××××号车冲过路边护栏驶入边沟,造成车辆损坏、董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固安大队认定,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董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为青县翼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既没有被保险人的权利转让,也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即使法院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也应扣除对方交强险无责承担的部分,核实原告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赔偿,核实事故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无拒赔情形,对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04时00分,董某驾驶冀J×××××、冀J×××××重型半挂货车,沿廊涿高速廊坊方向行驶到21KM+271M处时,与王宝东驾驶的冀R×××××轻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后,冀R×××××轻型自卸货车冲过边护栏驶入边沟,造成两车、路产及冀R×××××轻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水泥)不同程度受损,董某、王宝东、周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固安大队作出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宝东不承担责任,周超不承担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董某双侧2、3、4、5及左侧第6肋骨骨折(共9根),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董某其误工期60-120日,营养期30-60日、护理期30-60日。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伤残赔偿金2576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年×20年×10%)。2、误工费16996元(交通运输业68929元/年÷365天×90天)。3、护理费4605元(居民服务业37349元/年÷365天×45天)4、营养费1350元(30元/天×45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50元/天×27天)6、鉴定费1600元。以上损失共计51663元。原告主张损失金额50000元。
另查明,原告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沧州公司投保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原告出现投保险种的保险事故后,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系事故车辆司机,其主张的50000元损失,属于双方约定的理赔范围,被告应予以赔付。鉴定费系为查明保险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辩称应扣除对方交强险无责承担的部分,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贵

书记员: 赵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