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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刘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王延军(河北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吴帅
刘文龙
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246号。
负责人宋群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文龙。
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刘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房伟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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