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龚某某
上海安吉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
被告上海安吉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南路20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133号。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被告上海安吉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汽车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某,被告安吉汽车公司,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6日15时25分,在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69公里+100米处,原告驾驶冀BX6723小型轿车与被告龚某某驾驶的沪B94046、沪DF942挂货车发生相撞,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青县大队认定,被告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此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车损18237元、鉴定费1310元、交通费及代步费7126元,以上总计26673元。因被告龚某某驾驶的沪B94046、沪DF942挂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龚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安吉汽车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公司辩称,沪B94046、沪DF942挂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财产受到损失,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龚某某驾驶的沪B94046、沪DF942挂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安吉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原告经高速交警青县大队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书,因被告方未对该公估报告书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60元。经审查,原告的车损18237元、公估费1310元、交通费260元、交通代步费6610元,合计26417元,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24417元由被告安吉汽车公司赔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二、被告上海安吉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董某某各项损失24417元;
三、驳回原告董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安吉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财产受到损失,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龚某某驾驶的沪B94046、沪DF942挂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安吉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原告经高速交警青县大队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书,因被告方未对该公估报告书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60元。经审查,原告的车损18237元、公估费1310元、交通费260元、交通代步费6610元,合计26417元,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24417元由被告安吉汽车公司赔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二、被告上海安吉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董某某各项损失24417元;
三、驳回原告董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安吉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朱小妹
审判员:李妍
审判员:刘磊
书记员:陈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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