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练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董立新与被告承某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董立新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董立新负担。
审判员 宋亚芬
书记员: 孙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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