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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董书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董书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书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文素 审 判 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

书记员: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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