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张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张三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张金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克亮,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李景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董瑞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李景云、董瑞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某、张某平、张三平、张金成与被告董某某、董某某、李景云、董瑞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秀某、张某平、张三平、张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四原告董秀某、张某平、张三平、张金成负担。
审 判 长 赵瑛珊 助理审判员 吕 鑫 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
书记员:师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