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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福龙与董某某、董某彬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福龙,住址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住址兰西县。
被告董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北安乡平安村兰家窝堡屯。原告董福龙与被告董某某、董某彬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福龙及委托代理人李玉成,被告董某某、董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福龙诉称,2009年元旦,我与被告董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当天过头礼30,000.00元,后又过礼53,000.00元,因女方索要彩礼90,000.00元,我没那么多钱,只给了83,000.00元,尚欠女方10,000.00元,生活三年后,因我们做买卖,我父亲给了我们10,000.00元。我与被告董某某2009年2月份举办婚礼并一居生活,现共同生活6年多,先后在哈尔滨市生活近5年多,在天津生活4个多月,在大连生活4个多月,都是打工或做买卖。2015年8月分开的,因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90,000.00元,并负担起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彩礼款为90,000.00元,被告方不认可原告给付彩礼款数额,经审理查明且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认,原告给付彩礼款数额为83,000.00元,本院对此数额予以认定。关于彩礼款返还的问题,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同居期间合理支出、解除婚约原因、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及公平原则考虑。本案中,原告董福龙与被告董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同时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6年之久,给付“彩礼”的目的已实现。再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有一定的支出,且女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巨大付出,加之解除婚约原因是原告赌博所致。故综合以上因素,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8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当庭提出对二金(项链、耳环)及摩托车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因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原告董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超仁 代理审判员  冯 光 人民陪审员  高洪波

书记员:于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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