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宋立新(河北唐某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立新,唐某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单维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雅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立新、被告平安保险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平安保险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施救费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开支的必要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平安保险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施救费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开支的必要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雅苹
书记员: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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