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峰,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邢志强,男,成年人,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住所地泰来县。
负责人:胡建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邢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董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0元,由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 磊
书记员:姜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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