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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张咏梅等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范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农民。
原告:张咏梅,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系该公司法律诉讼高级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系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被告: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范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兰,唐某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某某、张咏梅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范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张咏梅,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李岩,被告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范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张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引起的损失206664元及鉴定费用;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在本村原小学西侧有承包地1.48亩,在该承包地内二原告先后建造大棚两座用于养猪,2016年4月23日中午12点40分,旋风将一块塑料布裹到了村西侧380V电源线的火线和零线上,导致点火烧断线并点燃塑料布,该塑料布燃烧后掉到二原告养猪大棚引起火灾,造成二原告两座大棚、棚内设施及61头猪、5只羊全损。二被告系相关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原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实二原告身份是夫妻关系。证据2董某某与范某某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12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证实该块土地董某某系合法承包权人,具有合法使用权。证据3是2016年3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张咏梅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在董某某承包的土地上建造大棚并从事养猪专业。证据4村委会于2016年5月7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原告承包土地情况及允许原告利用该承包地块建造大棚用于养猪及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大棚受损以后经被告村委会确认,原告财产主要损失的情况。证据5是2016年5月9日公安消防大队林西中队出具的出警证明1份,能够证实原告所有的养殖大棚发生火灾的时间和地点。证据6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因火灾造成二原告的养殖大棚及其他财产损失206664元。上述证据完全可以证实原告对大棚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所养殖的猪是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人,而发生火灾是被告村委会所有的电线引燃塑料而发生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第85条规定,被告村委会作为供电设施财产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电力法第60条规定,因所输送的电力发生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国家电网作为电力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属于电力企业的免责理由,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中刮风虽然属于自然现象,刮风本身根本不会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国网质证意见,结婚证、土地承包合同书与本案无关,营业执照没有异议。村委会证明及财产损失清单,这份证据清楚的指明了引起火灾的是380伏电线,该线路的产权和管理权属于范某某村委会。出警证明,出警单位与落款盖章不一致,该证明没有说清楚谁家的大棚失火及失火原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唐某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做价格鉴定的时候,原告的所谓损失已经都不存在了,他的鉴定只是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损失清单做出的,是否符合事实无法认定。被告村委会质证意见,结婚证、消防证明质证意见同供电公司,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真实性没有异议。村委会证明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旋风将塑料刮到电线上造成的火灾,与被告村委会没有关联性,在事故发生后村委会才知道的。原告主张线是村委会,电力设施所有权和管理权不是被告村委会,该电线、电箱是由供电部门专业人员设计并安装的,我方村委会只有对线路和电箱的使用权,在使用中协助供电部门维护,其线和电闸部分村委会只有使用权,每月有供电部门发的电卡,由村委会专人收电费,由专人到供电公司交费。价格认定结论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火灾引起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我方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原告的损失有扩大损失部分,由于当时无人管理,对于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国网提交证据1高压供电合同,合同的第7条,造成事故的线路产权归属村委会。产权分界点为:吕变516吕范干100东5接线点向负荷侧20厘米处。分界点至上10千伏高压线路的产权和管理权是我方,分界点之下的所有的电力设备及引发原告大棚着火的380伏线路产权归村委会。证据2照片1张,证明造成大棚失火的线路及产权归范某某村村委会。证据3录像,原告自述造成火灾的线路是属于村委会。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村委会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被告村委会使用的发生火灾线路和电闸,庭前我们去现场看了,线路和电闸是由供电部门安装的,不是村委会安装,村委会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就是供电部门。不知道这个合同是否有,如果供电在安装线路和电闸的时候,如果安装一个线路保护器的话,能够自动断电,供电公司没有给村委会安装漏电保护器,责任不在村委会。视频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结婚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村委会证明、消防出警证明、价格认证结论书(损失206664元)、高压供电合同、照片及视频录像真实性予以确认。鉴定费用未提供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者承担其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与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范某某村村委会签订高压供电合同,合同约定产权分界点为吕变516吕范干100东5接线点向负荷侧20厘米处。分界点以上供电设施产权归唐某供电公司,以下归范某某村村委会,双方在各自产权范围内承担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引发二原告大棚起火的供电设施产权人为范某某村委会,唐某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恶劣天气所造成的特殊情况下,作为事故供电设施的产权人,被告范某某村村委会应当预见到供电线路可能发生故障。被告范某某村村委会存在过错,对二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大棚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大棚选址时应当充分考察,在建造大棚时理应考虑到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并完善大棚的消防安全设备。此次火灾发生时,大棚无人看管,大棚内没有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二原告对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范某某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张咏梅经济损失人民币61999.2元。
2、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董某某、张咏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范某某村村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计2329元,被告唐某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范某某村村委会负担698.7元,原告董某某、张咏梅负担16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光

书记员:董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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