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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
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广场路3号。
负责人倪春生。
第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
负责人徐振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以下简称顺达学校)、第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怀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绍桐、张志刚,被告顺达学校负责人倪春生,第三人国网怀来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武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剩余合同内经营损失及装修折旧款,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经营损失具体数额及装修折旧款具体数额;原告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被告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赔偿经营损失及装修折旧款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第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剩余合同内经营损失及装修折旧款,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经营损失具体数额及装修折旧款具体数额;原告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被告怀来县顺达电脑学校赔偿经营损失及装修折旧款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第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怀来县供电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建生

书记员: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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