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母子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董某某、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向红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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