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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刘建平等与董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刘建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琴,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吴静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磊,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刘建平与被告董某、吴静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董某某、刘建平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刘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刘建平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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