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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孟海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清海,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海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孟海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董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爱军 代理审判员  吕俊涛 人民陪审员  孙彩红

书记员:张莘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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