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天顺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平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少莹,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现住平乡县田付村工业区189号,系平乡县奥翔儿童用品厂业主。
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生产专利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及被申请人库存的专利侵权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马在雷生产的916型号“小乐星”儿童车及916型号“小乐星”儿童车生产模具予以查封,由被申请人马某某看管,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或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规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丽爽
书记员: 徐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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