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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淼。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淼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董淼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书记员:汪宾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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