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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淑清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淑清
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新忠
王某某
王某某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新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淑清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董淑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董淑清负担。

审判长:高凤田

书记员:王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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