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淑清
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新忠
王某某
王某某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韩晓红,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新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淑清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董淑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董淑清负担。
审判长:高凤田
书记员:王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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