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董淑文(案外人),女。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案外人),男。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某某(原审原告),男。被申请人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王庆余,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董淑文、王某某因被申请人余某某与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2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董淑文、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何远培
审判员 刘光辉
审判员 贾 岩
书记员: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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