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建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田文祥
原告董某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文祥,男,汉族,农民,系被告田某某之父。
原告董某建诉被告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生产的毛巾割绒,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原告将其生产的毛巾交给被告送至亚奥公司染整,双方存在代理关系,并形成一种交易习惯。但原告所述业务往来过程,以及被告持续扣留货物的行为有悖常理,原告提交的亚奥公司出库证明仅能证实双方业务往来中的一个环节,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董某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生产的毛巾割绒,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原告将其生产的毛巾交给被告送至亚奥公司染整,双方存在代理关系,并形成一种交易习惯。但原告所述业务往来过程,以及被告持续扣留货物的行为有悖常理,原告提交的亚奥公司出库证明仅能证实双方业务往来中的一个环节,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董某建负担。
审判长:石润清
审判员:李珊珊
审判员:李丽
书记员:邵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