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叶星星,男,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码:14211201310871240。
被告湖北浠水大唐荣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5542-7,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旭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向本院依法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
书记员::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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