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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湖北浠水大唐荣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叶星星,男,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码:14211201310871240。
被告湖北浠水大唐荣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5542-7,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旭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向本院依法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

书记员::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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