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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军与董新建、黄某通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海军
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
董新建
黄某通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董海军。
委托代理人余俊,系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董新建。
被告黄某通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成新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军诉被告董新建、黄某通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董海军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董海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浩波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周绍明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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