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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董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董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磊

书记员:姜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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