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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李某某、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
代表人杜洪锋。
委托代理人柴兴龙,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审判员  周小影

书记员: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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