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舒炎,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国,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晶鑫,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司机。
委托代理人:王海良,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刘卫国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炎、上诉人刘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晶鑫、被上诉人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1、原审认定“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30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刘卫国合伙经营屈家岭电网改造”,证据不足,王某某与刘卫国在屈家岭管理区风情街电网改造工作中是否系合伙关系,尚需查清;2、原审认定“2011年5月,被告雇请原告驾驶机动车”,对董某某究竟系谁雇请,受谁安排工作,表述含糊,应予明确;3、原审认定“2012年9月11日,被告安排原告在屈家岭管理区风情街从事电网改造工作中,在上梯子时掉下来摔伤右跟骨”,证据不足,对董某某受伤的原因及经过,尚需查清。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诉讼费5600元,各退还2800元于上诉人王某某及上诉人刘卫国。
审 判 长 苏华 审 判 员 李伟 代理审判员 李丹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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