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浦星公路XXX弄XXX号。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浦星公路XXX弄XXX号。
被告:彭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彭某1、彭某2、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刘 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