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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彭某某、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浦星公路XXX弄XXX号。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浦星公路XXX弄XXX号。
  被告:彭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彭某1、彭某2、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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