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王维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王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浠水县。
原告:王文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王寿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赵望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定国,浠水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171015075,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浠水商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方金旺,董事长。
被告:浠水县方圆天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四口塘社区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黄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34968,代理权限:代为应诉答辩,提出反诉、收集提供证据、质证,参加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远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锋,董事长。
被告:李西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董某某、王维维、王彩霞、王文霞、王寿华、赵望秀与被告浠水商场贸易有限公司、浠水县方圆天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湖北远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李西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某某、王维维、王彩霞、王文霞、王寿华、赵望秀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王维维、王彩霞、王文霞、王寿华、赵望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王维维、王彩霞、王文霞、王寿华、赵望秀撤诉。
本案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计1591元,由原告董某某、王维维、王彩霞、王文霞、王寿华、赵望秀负担。
审 判 长 :段焱明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人民陪审员 : 周 琼
书记员::何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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