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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桂兰与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大东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桂兰,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大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北路。负责人:张晓军,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桂兰与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大东村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董桂兰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桂兰负担。

审判员 康 伟

书记员: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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