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某与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李明
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钟长远
张升和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晶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技术员。
委托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长远,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升和,退休干部。
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四海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郝忠辉,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钟长远、张升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9.00元(上诉人预交),退回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9.00元(上诉人预交),退回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周志强
审判员:赵玉忠
审判员:石岩

书记员:韩欣言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