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李明
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钟长远
张升和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晶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技术员。
委托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长远,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升和,退休干部。
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四海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郝忠辉,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钟长远、张升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9.00元(上诉人预交),退回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9.00元(上诉人预交),退回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周志强
审判员:赵玉忠
审判员:石岩
书记员:韩欣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