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超,与原告父子关系。
被告:郝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负责人:刘震,任总经理。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薛红彬,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韦安兵 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
书记员:康瑞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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