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衡阳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衡阳市。
被告:董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董某1诉被告董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董某1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董某1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董某1负担。
审判员 马新富
书记员: 郑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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