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
被告:董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董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董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董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董某1诉被告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董某1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 奎
书记员: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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