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董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灵寿中学西侧旧水厂家属院第一排东边。
被告:董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董某1、董某2、董某3与被告董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董某3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董某1、董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朝、被告董某4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董某3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1、董某2、董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每人分得被继承人董风江遗产(包括存款、现金、物品,明细附后)8万元,共计1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董某1、董某2、董某4系亲兄弟。三兄弟父亲董占山,2012年1月26日去世,母亲丁献荣,2013年5月22日去世。董占山、丁献荣共育有五子女,按年龄大小依次是董某1、董某3、董某2、董风江(男,已去世)、董某4。董风江出生于1970年3月1日,因患肝癌于××××年××月××日不幸病逝。董风江患病期间,二原告及董某3悉心照顾,去世后为其操办丧事。被告董某4很少伺候董风江。董风江无妻、无儿女。原告乃董风江兄弟,对董风江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有权多分遗产。董某4将董风江财产控制起来,拒绝分割。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继承董风江遗产。
原告董某1、董某2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
2、董风江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殡葬收费收据,证明董风江死亡的事实;
3、由被告董某4书写的清单一份;
4、原、被告姐夫白书明签字的告知书一份,董风江遗产有车牌号为冀A×××××的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该车并未赠予被告;
5、陈风芹、李素文、马冠雄、宿玲、李楠、董文娟、董志杰出具的证明,证明存放在董某4处的物品有笔记本电脑一台、智能手机两个、皮箱一个、茅台醇原浆四箱、衡水老白干(荷花)一箱、红葡萄酒一箱、散装酒一箱、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
6、短信,证明董某3认为被告自作主张、鲁莽无礼,导致最终兄弟关系恶化。
被告董某4辩称,董风江生前在河北省银行监督委员会工作多年,后于2016年3月2日到保定银行报到,任保定银行石家庄分行副行长。董风江患病住院期间多次跟保定银行石家庄分行筹建负责人李兵谈工作事情,李兵也多次到医院前来探望,与本人见过面,希望悉心照顾好哥哥董风江。在父母去世后三年多以来,董风江双休日、节假日、过年回来都是与董某4及家人共同居住在灵寿××牌楼北街房产家属楼4-1-101室,邻居可以证明。董风江患病住院期间,出院回家、病危抢救直到去世。本人从打工单位请假,一直都在照顾哥哥董风江,董风江的后事也是在本住所办理。医院医生和保定银行可以证明。二原告声称本人很少伺候董风江,是他们尽了抚养义务,有权多分遗产,还说本人把董风江财产控制起来,拒绝分割,纯属颠倒黑白,昧着良心说话。董风江病危期间,委托本人处理后事,并把车钥匙交与本人,都是董风江自愿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在原告手里,其他证件、医药费、车贷手续等于2016年下半年都交于原告。
董风江生前所馈赠的物品,都是他自愿的,本人没有董风江的中信银行存款16万元,其他财产都已给二原告及姐姐董某3说清,所剩款项余额还了董风江的车贷35800元,本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董风江的遗产及遗物: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灵寿分公司鸿寿养老保险一份,约4万元(20年期,已交19年);2、住房公积金约30万元;3、抚恤金、火化费、丧葬费;4、生前医院一些未报销的医药费;5、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笔记本一台、手机一部、皮箱一个等都是董风江生前所馈赠的;茅台醇原浆3箱、衡水老白干(荷花)1箱、红葡萄酒1箱、散装酒1箱及其他书籍。
被告董某4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董某3出具的证明一份;
2、赵芹海出具的证明一份;
3、卢敬梅出具的证明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董某1、董新海、董某3、被告董某4与被继承人董风江系兄姐弟关系,被继承人董风江于××××年××月××日去世,其生前未结婚,亦无子女,父亲董占山于2012年1月26日去世、母亲丁献荣于2013年5月22日去世。
原告主张董风江的遗产有车牌号为冀A×××××的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存款16万元、养老保险金约10万元、董风江42个月的工资、存放在董某3处的黄金块币、纪念币,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称被继承人董风江的遗产还包括:处理药品1380元、过事礼金29250元、保定银行慰问金10000元、退的房屋租金1400元、支取董风江河北银行卡450元和从董风江衣服里找出的150元共计600元、为董风江过事余下的烟酒约500元、董风江住院期间董春燕给的200元、董某1给的200元及董风江两个同事分别给的500元共计1400元,被告董某4对以上遗产不予认可,称其已将剩余款项偿还了董风江的车贷35800元,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董风江的遗产还包括笔记本电脑一台、智能手机两部、皮箱一个,被告予以否认,称董风江生前只给过其一部手机,且董风江已将以上财产赠予被告,其提交了董某3的证明予以证实。原、被告均认可董风江遗产有衡水老白干(荷花)一箱、红葡萄酒一箱、散装酒一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灵寿分公司鸿寿养老保险一份、住房公积金、火化费、安葬费、未报销的医药费,但均未提供证据确定以上遗产金额。原告主张董风江的遗产中茅台醇原浆四箱,被告仅认可三箱,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被继承人董风江车牌号为冀A×××××的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存款16万元、养老保险金约10万元、董风江42个月的工资、存放在董某3处的黄金块币、纪念币,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分割被继承人董风江的遗产有处理药品1380元、过事礼金29250元、保定银行慰问金10000元、退的房屋租金1400元、支取董风江河北银行卡450元和从董风江衣服里找出的150元共计600元、为董风江过事余下的烟酒约500元、董风江住院期间董春燕给的200元、董某1给的200元及董风江两个同事分别给的500元共计1400元,被告董某4对以上遗产不予认可,称其已将剩余款项偿还了董风江的车贷35800元,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董风江的遗产还包括笔记本电脑一台、两个智能手机、皮箱一个,被告予以否认,称董风江生前只给过其一部手机,且董风江已将以上财产赠予被告,其提交了董某3的证明予以证实,因董某3未到庭予以证明,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被告所称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智能手机一部、皮箱一个,因其未能提供证据确定其金额,本案不予处理;对原告主张的董风江另有一部手机,因被告不认可,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认可的董风江遗产有茅台醇原浆三箱、衡水老白干(荷花)一箱、红葡萄酒一箱、散装酒一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灵寿分公司鸿寿养老保险一份、住房公积金、火化费、安葬费、未报销的医药费,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确定以上遗产的金额,本案不作处理;对原告主张的董风江另有一箱茅台醇原浆,因被告不认可,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要求每人分得被继承人董风江的遗产8万元,及其他物品共计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1、董某2、董某3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董某1、董某2、董某3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敏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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