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馆陶镇北马固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郓县陈坡乡陈坡行政村人,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文化街221号。
主要负责人:王来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洁
书记员:宋立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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