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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芳,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华,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负责人:杨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本。
  董某某与被告奚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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