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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孙继香(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李某
王秀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继香,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秀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德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继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探望权作为亲属权的一项延伸权利,它是建立在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上的,它所涉及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孩子的探望权予以明确,但在方式、时间上未进一步约定,原告现要求探望孩子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探望孩子不能妨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因此次数不宜太多。鉴于探望权行使的客观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其行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宜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本院不宜规定的过于细致,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每月探望一次为宜。被告在庭审中要求原告付清给付婚生女之前的17个月抚养费共计5100元为由拒绝原告探望,其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500元及之前17个月的抚养费共计5100元,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的1日可探望婚生女李奕萱一次,被告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探望权作为亲属权的一项延伸权利,它是建立在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上的,它所涉及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孩子的探望权予以明确,但在方式、时间上未进一步约定,原告现要求探望孩子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探望孩子不能妨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因此次数不宜太多。鉴于探望权行使的客观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其行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宜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本院不宜规定的过于细致,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每月探望一次为宜。被告在庭审中要求原告付清给付婚生女之前的17个月抚养费共计5100元为由拒绝原告探望,其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500元及之前17个月的抚养费共计5100元,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的1日可探望婚生女李奕萱一次,被告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马德龙

书记员:张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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