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
马艳荣
郑某
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马艳荣,居民。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郑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长:刘银环
书记员: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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