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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冯某甲、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
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冯某甲
张某
冯某乙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甲。
被告张某。
被告冯某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

审判长:耿艺凯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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