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
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冯某甲
张某
冯某乙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甲。
被告张某。
被告冯某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
审判长:耿艺凯
书记员:郭宏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