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生于1993年1月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系丹江口市卧龙御厨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委托代理人:莫选文,男,生于1977年8月2日,汉族,系丹江口市卧龙御厨执行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案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邱元生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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