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林,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代为调查取证。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季海林
书记员: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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