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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址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君,男。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保全费2,288.13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2.19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施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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