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晨曦
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杨三平
赵根奇(河北石家庄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
原告:董晨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现小学就读。
法定代理人:于海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杨三平,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系被告三姨。
委托代理人:赵根奇,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晨曦与被告董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晨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晨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晨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晨曦负担。
审判长:赵阳
书记员:岳静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