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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晨曦与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晨曦
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杨三平
赵根奇(河北石家庄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

原告:董晨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现小学就读。
法定代理人:于海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杨三平,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系被告三姨。
委托代理人:赵根奇,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晨曦与被告董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晨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晨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晨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晨曦负担。

审判长:赵阳

书记员:岳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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