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鹏,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57415-5),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东环路北。
负责人董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新社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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