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河北神箭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刘兰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江苏省宙斯盾防腐保温钢管有限公司
张某某
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董某某
刘志学(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神箭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城北五里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兰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出生,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告:江苏省宙斯盾防腐保温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开发区健康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6月出生,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告: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沧庆路收费站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经理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大专文化,住河北省盐山县。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志学,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河北神箭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盐山县沧华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宙斯盾防腐保温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因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正在协商解决为由,自愿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5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5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玉强
审判员:胡德忠
审判员:魏云良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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