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明
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王朝辉
谭宏远
保定市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昆江(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鞠海涛
原告董明明,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
委托代理人谭宏远。
被告保定市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昆江,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明与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保定市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明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安丽萍
审判员:赵景强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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