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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明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保定市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明明
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王朝辉
谭宏远
保定市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昆江(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鞠海涛

原告董明明,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
委托代理人谭宏远。
被告保定市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昆江,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明与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保定市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明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安丽萍
审判员:赵景强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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