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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方棣、汤某某等与上海南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董方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陈维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黄正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董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朱永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赵炳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陈隽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黄向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顾文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倪引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十一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方棣、汤某某、陈维大、黄正昌、董亚平、朱永德、赵炳初、陈隽吉、黄向勇、顾文根、倪引仙诉被申请人上海南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00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  熠

书记员:盛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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