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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何淑荣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何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何淑荣物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熊学栋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

书记员:黄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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