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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冯某某赡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文盲,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工人,初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系原告长子,三级残疾人。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冯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滕亚安、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任何理
由而不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丧偶,子女理应尽好赡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而且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上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6,134元,原告有四个子女,均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人均每年应支付1,534元,被告称在起诉之前每月给赡养费300元,是其自愿的行为,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子女情况、被告的残疾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是合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任何理
由而不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丧偶,子女理应尽好赡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而且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上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6,134元,原告有四个子女,均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人均每年应支付1,534元,被告称在起诉之前每月给赡养费300元,是其自愿的行为,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子女情况、被告的残疾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是合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担负。

审判长:孙慧
审判员:高锐锋
审判员:李耀照

书记员:马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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