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文某。
委托代理人许文敏,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金龙。
被告郑某某,成年,系被告董金龙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某与被告董金龙、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某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素青
代理审判员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书记员: 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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