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
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
湖北汉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新文、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汉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沐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湖北汉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齐志彬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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