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某某,某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某昌某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先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夏,钟某某昌某汽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昌某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立华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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